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鸿达(维权)(鸿达兴业)实控人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3年12月15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鸿达、鸿达兴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奕丰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3年9月23日,鸿达兴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3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9月8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原材料成本、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多项财务核算内容出现大幅调整修正,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鸿达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1、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间买入ST鸿达股票,且在2022年4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或者
2、在上市后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买入ST鸿达股票,且在2023年9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上市后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买入ST鸿达股票,且在2023年12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