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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海人寿”)因在参与深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收到深交所的书面警示函。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不完备。前海人寿在“打新”中,未明确新股申购环节的操作程序,部分重要操作环节未设置A、B 角或复核机制;未制定针对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合规审查制度,未制定除交易员以外的报价知情人员通讯设备管控制度。
二是估值研究不深入、定价依据不充分。前海人寿部分项目的询价建议表未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对新股所属行业进行分析;盈利预测和估值部分内容较为简单,未对重要假设条件和参数进行详细阐述。部分项目估值结论缺少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部分项目最终报价的决策过程记录缺失。
深交所认为,上述行为未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前海人寿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要求前海人寿,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相关规则及要求,明确具体改进措施和责任人,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整改报告。前海人寿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询价制度流程,规范询价行为,做到定价依据合理,决策流程完备,真正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