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万峰在担任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新华保险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系未遂。